夏津县:对如何做好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思考

作者:王丽娟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近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深入,购买补贴的农机具为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实惠,“兴机富农”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一种有效途径。然而“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现象也屡见不鲜,农机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管工作,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就成为摆在面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为深入了解全县农机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探索工作思路,近日,夏津县农机局组织有关农机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农机质量监管工作。

  一、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意义

  农机质量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质量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对各类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等进行全面行政监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机质量进行行政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在于农机化质量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是农机化的直接参与者,农机化质量的好坏、高低,与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经济收入是密不可分的。近年来,农机产品质量差的问题越来越多,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降低生产成本,一些厂家使用劣质材料,导致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进入农户家里。这些劣质产品轻则耽误农时,影响收入,重则给农民造成人身伤害。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农机化监管。

  二、主要做法

  1、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积极公布该县农机质量投诉站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购机户质量投诉,以夏津县农机汽贸大市场为载体,整合农机市场资源,规范农机市场经营行为。积极开展补贴机具质量督导和质量调查、农机打假、农机放心消费创建等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2、加强农机作业质量监管。该县农机局积极抓好作业标准宣传,指导农户与机手签订作业协议,明确作业质量标准。开展机收、机播及机械化还田作业质量竞赛和质量检查考核活动,不断提高作业服务质量和技术到位率。

  3、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抓好农机修理工技术培训,推进维修示范点建设,不断增强农机合作社维修保障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1、农机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在新的形势下,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在不断发展变化,许多知识需要及时更新,这就要求从事农机质量监管的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发展形势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对农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十分必要。通过培训,使其熟悉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熟练的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

  2、农机维修点存在维修业务萎缩、人员老化、专业人才缺乏问题。由于土地征用等原因,部分乡镇农田面积萎缩较快,直接导致农机维修点维修业务严重萎缩,整体行业不景气;农机维修行业人员老化,由于收入等原因年青人从事农机维修行业的很少,专业人才更是缺乏。

  3、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近几年,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农机质量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办公设备等,远不适应工作需要。影响农机维修执法、质量投诉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开展,难以完成在农机化质量工作中所肩负的职责。

  4、经费严重不足。一是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和打假没有专项工作经费;二是缺培训经费。从事农机化质量监督管理、标准贯彻执行等各方面的人员,普遍存在质量意识淡薄、专业水平低,急需开展人才培训,但由于经费严重不足,人才培训艰难,严重影响农机质量监管工作进程。

  四、几点建议

  1、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质量管理水平。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使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也要加强监管手段和设施,利用先进、高效的检测设备,完成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检测,从而在量化方面为监管质量提供物质保证。

  2、加大对农机维修网点的政策扶持,提高服务质量。农机维修网点普遍存在业务萎缩、人员老化、专业人才缺乏问题,政府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引导维修行业兼并重组,壮大维修行业规模;同时出台政策,对专业人才到农机维修行业自主创业的予以一定补助,进一步提高维修行业的维修服务能力。

  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国家有关农机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认证的的政策法规,为农户提供名优农机具商品信息等技术资料和业务培训。加强对销售维修网点的宣传,使广大农机产品生产者、经营和维修人员、使用者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农机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分步化解农机消费者与销售者、生产者的矛盾,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

  4、加强对农机市场执法管理,特别是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管理。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检查、打假、处罚等手段,督促规范农机经营,使企业和个人真正认识到其所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及责任。销售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明确承担的“三包”责任及损害赔偿。从事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组织销售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坚持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服务制度,建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农机市场环境。(王丽娟)

新闻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