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探析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问题

作者:武城县农机局 赵长奎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6日

    “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是形容人穷,这是“真穷”。当前农机合作社建设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只不过是“假穷”,合作社运行良好,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小,机具也不少,就是没有机具集中存放地,农机作业时机具集中协调使用,农闲时分散到各户存放,堪称没有“根据地”的“游击队”,给农机具的维修、保养和储存等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武城县农机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专题走访,与土地管理部门、村两委部分成员、合作社负责人、机手进行了交流,对合作社车库、维修车间、办公室、院落建设等用地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发现农机合作社建设的瓶颈就是建设用地问题。

    一、调查现状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该县局多措并举,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县注册农机专业合作社65家,规范运作合作社48家,“五有”农机合作社35家,获上级财政扶持3家,大部分采取订单作业、承包作业、一条龙作业模式,大幅度提高了机械作业效率和效益,它们已经成为农机化化新技术推广的有效载体,已经成为服务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机作业规模经营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合作社设施建设土地调查是分两部分调查进行的,一部分为新建社区(含在建、规划中),全县共21处,规划出、预留出农机合作社用地的只有3处,尚有一处社区和当地乡镇政府因为农机合作社用地问题正在交涉。另一部分为原自然行政村的农机合作社,机具分散存放的30家,有的机具暴露存放,有的在自家院里修建一间车库;有农机具集中存放地的35家,车库、维修车间、办公用地等适应合作社需要的仅为5家,合作社用地来源租赁的23家,合作社购买的4家,宅基地、空闲地改建的8家,部分合作社虽有集中存放地仍处于手续待办状态。
综合情况来看,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难度较大,大型农业机械一次性投入大,有的高达十几、二十万元,是合作社及社员最值钱的资产,大都露天停放,风吹日晒雨淋,该县80%以上农机合作社建设面临该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机合作社连容身之地也逐渐没有了,此问题尤显突出。

    二、原因探析

    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问题不是个例,而是该县在农机合作社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曾参加农业部在南京举办的农机局长培训班,当时参会的农机局长们都向农业部领导反映此事,由此可见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问题是带有全国性的。

    1、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家站在协调社会和经济的综合发展、统筹长远和当前的持续性发展高度,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但在地方落实上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现实的问题,关键是各种利益因素冲突所造成的。例如建一个占地5亩的农机合作社,贡献的地方财政收入可能很少,并且地方还要增加很多协调性的工作。但如果搞房地产开发,每亩按50万元人民币计算,对地方财政就增加250万;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建筑系数按1.3计算,建筑面积就达5000平,每平纯利按300元计算,开发商可获纯利150万元。巨大的经济利益冲击着行政行为,部分没有经受住冲击的就会只考虑眼前利益,就会只考虑经济利益,对一些涉及长远利益的和社会效益的工作就会考虑少些,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问题就会成“问题”了。

    2、农机合作社的社会声音小

    农机合作社是社会基层团体的一种形式,其成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农机手,其主要组织功能是农机社会化服务,团体不盈利或盈利很少,即使盈利也是为了壮大自身实力,经济基础较弱,社会地位较低,在社会上的声音很小。其自身既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也不是政策的执行者,而只是一个政策执行的被动者,是一个执行政策的的相关利益者(要么是受益者,要么是受害者)。调查中发现,该县65个农机合作社中法人是农机大户占70%,村两委成员占20%,其他10%是社会其他人士;农机合作社社员绝大部分为纯农民,很少有打工回乡务农的,其中初中以下毕业的占80%,绝大部分只知道国家重视农业生产、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但如何支持知之甚少,更何况能积极向社会反映自身碰到的困难。

    三、解决建议

    1、依法办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二是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三是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由此可见,农机合作社建设用地属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着“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农机合作社建设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处理用地问题就是不作为、渎职,不管是出于何种考虑。

    建议:各级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将合作社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真正将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提高认识。2013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是“三农”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村并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具体落实,但在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表现为老百姓不是很买政府的账,具体原因有二:一是原来的个人院落既是居住之所,又是生产及生产资料存放之处,住楼以后怎么办,总不能在储藏间存放原来所有生产用的物品;二是原来生活费用很低,住楼以后条件改善了,但费用也增长了,能住上楼、如何住得起楼房这就成了大问题。即使老百姓住上楼了,这样的住宅小区在“三夏”、“三秋”大忙季节会是怎么样的一个场景,又怎么能谈小区环境卫生。

    破解这一难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将合村并居工作和农业产业规划一并进行,成立农机合作社或农机服务大院,集中存放农机具和生产资料,将居住和生产分开,集中农业生产各个有效资源统一进行农业生产,富余人员耕地入股后投入非农产业,增加农民整体收入。

    建议:各级领导将农机合作社建设放在“三农”工作的大局考虑,加快制定农机合作社用地优先优惠政策,根据其地域布局、规模大小,科学测算用地数量,尽早尽快地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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