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开展农机技能鉴定开发工作任重而道远

作者:德州市农机局 刘绍锋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2日

  前段时间,德州市乐陵农机局为掌握农机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一是发放了《农机从业人员调查问卷》;二是召开了3次农机手、农机修理工、乡镇农机站长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三是有选择性地走访了20多家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和农机户。调研的结果如下:

  1、受访的356人农机从业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9%;

  2、参加过农机知识专业培训的占77%;

  3、接受过农机生产厂家的短期培训的36%;

  4、具有农机职业资格证书的有31%。

  总的来讲,农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技能偏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尤其是农机手、修理工业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已成为制约农机化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继续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机从业人员队伍,不但尤为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一、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是推进农机化发展的需要

  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快提高农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全社会的农机安全意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提高农机安全效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是国家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机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可把人力资源转化为农机安全资源,必将对农机社会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对农机安全大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有力的促进了农机事业的发展。大中型、高性能、复合式、智能化、精准化农业机械逐渐增多,这就需要越来越多的高技能人才的支撑。然而,现实是高素质的农机技能人才非常缺乏。面对现状,开展农机从业人员的技能开发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是适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形势发展的需要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术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的鉴定书和市场就业的通行证。农机从业人员取得了农机职业资格证书就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因此,在农机从业人员中,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既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农机工作,推进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是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需要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

  就农机行业而言,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手、农机修理工、推土机手、装载机手、挖掘机手以及众多的农业机械操作手等都需要《职业资格证》。例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农机维修网点从事维修的人员必须首先办理《职业资格证》,再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也就是说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是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必备条件。

  总之,开展农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积极探索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和鉴定的新思路、新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不仅符合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形势的要求,而且可满足社会对农机专业人才的需求,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德州市农机局  刘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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